撤诉之后不放人
这一关押,就是两年。
2010年7月9日,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孙超于1997年至2002年期间,在建设自家冷库、化肥厂时少批多占了耕地7146平方米(合10.72亩),触犯了《刑法》第342条,涉嫌构成“非法侵占农用地罪”。
2011年1月25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孙超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起诉中存在的一个明显漏洞,没被法庭发现。
那就是“超过追诉时效”。检察院起诉孙超占用耕地的时间为1997年至2002年。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是: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为何还能判罪?如此明显的追诉时效问题,在一审中未被提及。
孙超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最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1年9月27日,金乡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孙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2011年10月28日,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决定撤回起诉。金乡县人民法院于当天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
这次,孙庄村村民们终于松了口气:“检察院都撤诉了,老支书总可以无罪释放了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检察院撤诉后应在七天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退回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也应当督促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金乡县检察院的撤诉,意味着孙超至少可以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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