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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毒死情人两孩子 申诉11年后案件将再审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9-14 05:12:00   来源:广州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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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界为《刑诉法》修正献计

  研讨成果将整理成稿提交全国人大

  与会律师们认为,《草案》中的一些措辞略显模糊,如“可能”、“等”,或标准不清,或没有适当的限定条件,会给办案机关留有“空间”。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律师赵运恒律师在会上提出了“无救济则无权利”的观点,赢得了与会律师的一致认可。

  制裁与救济并举

  “全社会都关注刑诉法调整的幅度有多大,而从我们执业律师的真实工作感受来看,更关心怎样才能把现在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赵运恒表示。

  他认为,既然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等问题已经是公认的普遍问题,就应该切切实实地在刑诉法中增加一些制裁性、救济性的条款,以增加法律条款的切实可行性。

  他进一步解释,所谓“制裁性”,是针对公安等办案人员而言的,如果出现了刑讯逼供或者不让律师会见等情况,该采取哪些方式对有关部门进行制裁或处罚。

  “比如,可以规定,在不让律师会见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取得的口供是无效的。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如果疑犯要求律师到场,那么警方在律师没到之前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而“救济性”则是针对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而言的,“比如,可以规定,在被告人权利遭到非法侵犯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去补救,这样才能让法律真正落到实处。”

  相比于“有法可依”,赵运恒更关注“有法必依”,他告诉记者:“且不论修改刑诉法,如果能把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全部真正落到实处,就已经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了。”

【 作者:邓永胜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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