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另外强调,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也不符合体现中国受特别保障措施约束的《中国加入议定书》。关于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国的观点是:中国输美轮胎产品的现实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所要求的“大量增加”、“快速增加”,不构成对美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或威胁的“重要原因”,美国国内的轮胎生产商没有经历“市场扰乱”或“实质损害”,美国分别强加给来自中国轮胎产品的惩罚性关税幅度和惩罚期限,均超出了防止或救济其断言的任何市场扰乱所必需的程度。
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于2009年12月9日要求设立专家组。经2010年1月19日会议讨论,WTO争端解决机构应中国要求设立了专家组,从而开始了专家组程序。在专家组审理阶段,中国根据GATT1994和《中国加入议定书》,针对美国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归纳了七项指控:
其一,指控美国没有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要求,恰当地评估来自中国的进口是否符合“大量增加”和“快速增加”;其二,指控美国法律贯彻的因果关系标准与《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的标准不一致;其三,指控美国没有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要求,恰当地评估来自中国的进口是否是“重要原因”;其四,指控美国强加的特别保障措施超出了《中国加入议定书》所规定的“必要程度”;其五,指控美国强加的3年特别保障措施年限,超出了《中国加入议定书》所要求的“必要期间”;其六,指控美国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其七,指控美国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1)(b)条。
在专家组驳回上述所有指控的情况下,中国于2011年5月24日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本案中的相关问题,向上诉机构上诉,从而开始了上诉程序。在上诉审理阶段,中国的请求主要针对专家组对事实的认定和对相关规则的解释。中国认为:专家组关于来自中国的进口属于“大量增加”和“快速增加”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专家组关于来自中国的进口构成美国相关产业损害的“重要原因”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专家组关于因果关系标准的解释与《中国加入议定书》不一致;专家组关于特别保障措施程度和期限的解释与《中国加入议定书》不一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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