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要落实社会各单位文明交通教育机制,城市区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个体工商业者要对本单位职工、居民负起文明交通教育的义务和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本社区人员(居民)的教育工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持续纳入普法内容认真落实;坚持把文明出行和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广大中小生在学会说话、穿衣、握手的同时,学会文明出行;加大对各级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的主力军作用;城市区所有单位要定期举办文明交通培训班,对本单位违反交通法规的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教育培训。
《意见》明确要求,单位(社区)要对本辖区、本单位职工、居民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文明交通教育和组织文明交通志愿者的连带责任。今后,凡违反交通法规的,在依法接受处罚的同时,还要参与文明交通志愿者活动,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两小时,并由公安交警部门告知其所在单位(社区)。单位(社区)首次出现本单位(社区)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须指派两名交通志愿者于10日内到指定地点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两小时;第二次出现或10日内不按要求落实交通志愿组织责任的,需指派4名交通志愿者于10日内到指定地点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从而形成加倍落实交通志愿者责任的机制。如本单位(社区)拒不落实的,则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倍选派人员履行交通志愿者义务。凡不能按规定落实的单位(社区),要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按照《意见》规定,交通行为要与文明单位评比考核挂钩。市级文明单位申报和年度考核工作,将实行交通违章一票否决制度。属于文明单位的,根据单位人员累计违章次数分别给予警告、暂停和取消的处罚。同时,将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取证,并核实违法者个人信息;对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在市属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各单位(社区)拒不履行交通志愿者义务的,对本月内累计达到3次的,在媒体上曝光;10月份累计达到两次,就要在媒体上曝光。此后,发生一次,曝光一次,不断加大媒体监督力度。
据了解,此《意见》由市畅通办、市文明办、市交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网管办、市司法局、 市交通委、市建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科协、团市委、市残联、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务员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市社区建设局等20个单位联合发出。目前,各相关单位正在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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