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记者 裴蕾)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CPI将成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参考因素之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领报酬,必须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工人工资如果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要加付1倍赔偿金……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已正式公布了《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30日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法规制定中,全省社会各界共提出2000多条建议意见,其中不少已被政府部门采纳,如临时工、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正式被纳入最低工资保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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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产假等都算提供正常劳动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哪些可以称之为正常劳动?我省规定,这主要是指劳动者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其中,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加班工资、高温补贴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里
《规定》提出,我省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两种形式。
对于生产、销售、营销等较多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确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五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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