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送爽,随着气温的降低,一个新的供暖季又将到来。供暖,为北方家庭冬季提供了温暖与舒适的保证,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但随着供暖收费季的到来,拖欠供暖费的现象又将层出不穷,导致法院受理供暖纠纷案件呈井喷之势。特别是2010年4月1日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但很多采暖用户对该规定十分陌生,因此在供热诉讼中出现了许多新纠纷。梳理这些纠纷,解读供暖新规定的理路,对化解矛盾、保证百姓的温暖过冬,是项事关民生的工作。
分户管理情形下停暖是否要交供暖费
【案例】
吴先生居住的小区施行集中供暖,分户管理。每年的供暖季到来时,负责供暖的物业公司员工会到各户询问是否需要供暖,如果用户不同意,则关闭此户的暖气阀门。吴先生自2004年到2010年一直在询问单上注明“不开”、“不用”并签名。但最近,吴先生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物业公司已经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全额支付2004年至2010年的供暖费共计1.3万元。吴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他认为,既然没有享用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自然不应该支付供暖费。法院查明事实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吴先生同意支付物业公司供暖费8000元。
法院认为,即使在实行分户管理的情形下,用户停止用热虽不需要交纳全额供暖费,但仍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法院认为这个费用的比例,可以参考《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内容:“采暖用户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热单位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合同规定的‘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法官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在供暖可以实现分户管理的情况下,如果用户申请停暖,为什么还要交纳基本的费用。2010年《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交纳基本费用的原因,主要是从供热运行管理的状况和户间传热的现实考虑的。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所以,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仍需要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原用户暂时停用的供热资源也必须保留;原有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为此,从保障大多数居民采暖的基本权益和维持供热单位运行基本条件出发,即使单个用户暂停供暖,其还是要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的基本费用。当然,对于基本费用的比例,双方可以在供暖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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