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曾经响当当的名号如今却不愿提及?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按照征地时适用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的耕地应依法进行保护,不得擅自征用或转作他用”。该规定强调,只有在“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征用时,须依法报经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补偿用以开发同等面积土地所需的资金”。
此外,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均明确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需报经国务院批准。
然而,在榆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外界的多次公开回复中,均仅提及了榆林市批准的一份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批复。
2010年8月30日,榆林经济开发区再次针对外界质疑进行公开回复,在这次的回复函件中,记者发现与此前说法有了些许变化。管委会指出,开发区土地均属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该区域内没有基本农田,区内涉及的耕地,按照有关规定全部履行了相关手续。
该回函还附了一份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横工业区分局关于1700亩土地的“情况说明”。在这份说明中,该局承认,1700亩土地中有耕地1344.2亩,而之所以挂上“陕西省榆林市粮副食品基地”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两块牌子,是为了“便于申请资金,获得省、地投资”,并未被划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然而,即便仅仅是普通耕地,1344.2亩折合为89.6公顷,已远远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需报经国务院批准的35公顷界限。
对此,《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榆林市多个部门。在榆林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该处负责人及一名工作人员均告诉记者,该地块属于开发区管委会管辖,他们并不清楚情况,让记者前往开发区采访。记者随后赶往开发区国土分局,该局局长告诉记者,3名此前办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当日均不在局里,要三四天后才回。
在记者提出对于用地批复手续的一些疑问后,这名局长表示,他们已经拟订了一份给媒体的公开回复,已将情况说明得非常翔实,但办公室这两天正在搬家,一时找不到,需等3天后(8月23日)给记者快递,让记者回京等候,“一定寄”。随后在记者多次要求下,这名局长给了记者一个办公联系电话,记者问搬家后会不会接不通,他说这个电话肯定通,工作人员姓马。
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离这名局长承诺邮寄回复材料已近两周,记者仍未收到任何回复,而记者连续多日在正常工作时间拨打这名局长所给的联系电话,也均无人接听。(记者 范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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