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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规定房屋登记有误可获赔偿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8-30 10:01:00   来源:河北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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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修订案)》,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有望12月1日施行,旧《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条例》中所称的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进行记载的行为,涉及房屋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等。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等。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新《条例》中增加了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对业主共有房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明确和记载,可以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新《条例》规定,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屋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与房屋权利人共同申请,或者提供房屋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屋权利的,还应当与第三人共同申请。

  根据新《条例》,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房屋登记机构仍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记者王峻峰)

【 作者:邓永胜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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