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8月29日电(记者 毛一竹)因购买使用“蓝月亮”品牌洗衣液,手臂出现红肿发痒等不适症状,市民叶茂良认为,该产品含有潜在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却未在包装上注明,是误导、欺骗消费者,遂将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有限公司和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叶茂良要求吉之岛公司退还货款20元,蓝月亮公司向其赔偿20元。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9日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涉案产品含有荧光增白剂是否对人体、衣物造成损害,涉案产品外包装标识是否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叶茂良诉称,2011年6月10日,他在吉之岛公司购买了蓝月亮公司生产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使用后手臂出现了无需就医的红肿发痒等不适症状,停用后不适症状不再出现。叶茂良认为,产品含有潜在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是导致出现不适症状的原因,但蓝月亮公司并没有在外包装上进行标明,还宣传“安全环保”、“护手护肤”,属于虚假宣传。
叶茂良在法庭上说,蓝月亮洗衣液仅是洗涤剂,不是化妆品,不可能具有护手护肤的功效。同时,由于含有荧光增白剂,也不能用于洗涤浅色衣物,而蓝月亮公司未在外包装上标注,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吉之岛公司、蓝月亮公司共同答辩称,“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符合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的,高于行业标准,且经过广东省质监站和国家轻工业检测中心检测,是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该产品所使用的荧光增白剂CBS添加物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广泛用于全世界造纸和洗涤剂,国内外大量文献和科研报告都显示,在衣物用品中使用荧光增白剂是安全的,不会对人体、环境造成任何负面影响。而该产品中荧光增白剂含量只有0.0091%,不是主要成分,也不是有害物质,不需要进行标注。
此外,被告律师还指出,原告叶茂良是“职业打假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因此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法院将择日宣判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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