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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起诉依法有据
对于中国劳工诉日本在华企业一案,张潇剑明确表示:有法可依。
他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我国的,可以由该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二战中国劳工可在相关地域的中国法院起诉。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也有对日诉讼行使管辖权的先例。2006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诉日本右翼学者东中野修道、日本展转社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并判决夏淑琴胜诉。
“以前中国受害者是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适用日本法律,故屡诉屡败,事实证明此路很难行得通。而这次在中国法院起诉日本企业,适用中国法,胜诉的把握比较大。”张潇剑认为,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不同,案件审理的社会环境、舆论环境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适用法律以中国法取代了日本法,造成准据法的不同,将可能导致判案结果的截然不同;被诉对象以日本企业取代了日本政府,不仅避开了敏感的政治、外交因素,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障碍,而且还增加了原告胜诉的机会。
“一旦原告胜诉,也便于判决在中国境内获得强制执行,以顺利实现中国二战受害劳工及遗属对日企业的索赔要求”。张潇剑说。
(编辑
任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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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记者周斌本报见习记者卢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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