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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协议出让”是否合法
“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题上,招拍挂不是唯一的合法程序。”苗青远说,翠宏山铁矿探矿权转让未走招拍挂程序“合法合规”。
据苗青远介绍,原冶金工业部在1973年下发的《关于西林钢铁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指出:“抓紧勘探翠宏山铁矿,作为西林钢铁厂的后续矿山”。而国土资源部在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接续矿区,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翠宏山铁矿是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笔者查阅相关文件发现,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第九条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出资勘探项目”、“矿产资源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等情形之一,就应以招拍挂方式授予。翠宏山铁矿不仅是“国家出资勘探”,而且是储量达1.5亿吨的“大型金属矿产地”,为何竟以协议方式出让呢?
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其实是《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补充通知。国务院【2005】28号文指出:“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产权市场。”而且,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的第二条也明确规定:铁矿等《分类目录》中第二类矿产,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
“退一步讲,即使按苗青远所述依据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第五条,翠宏山铁矿经过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但这个第五条同时还规定,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曾凡荣说,“难道资源价值达千亿元的翠宏山铁矿,其探矿权市场价仅为3.1亿元吗?”
曾凡荣强调指出,《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及第53条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特定权利事项的许可,应该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这就是说,国家已从法律上明确,铁矿等有限自然资源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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