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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震
因为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所以进一步影响他的自主选择权,选择哪一个银行以及选择哪一项服务,他没有去选择过,所以进一步影响公平交易权。他没有去选择以后,有些费用他觉得是被强制收费的、被收费。
【正文】在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银行的收费项目却不断增加。那么,银行是依据什么不断推出自己的收费项目呢?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包括“数钱费”、挂失费、补卡费、跨行取款手续费等许多收费项目,在实行过程中却都是由银行自行制定。那么,银行在这些收费项目的制定和价格涨跌上,为什么能说收就收,说涨就涨呢?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银行这样做主要是依据2003年10月1日由银监会和发改委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包括“数钱费“、挂失费、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银行自行制定。
【同期】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 邱宝昌
银行在中间业务当中确实是想收费就收费,想收多少就收多少,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这种标准。它这里面主要是有尚方宝剑,尚方宝剑主要是银监会和发改委在前几年又制定了一个商业银行收费的规定。对这块是放开的,所以银行有了这个上方宝剑,他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去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就可以去收费。
【正文】法律人士认为,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商业银行法》属于国家法律,当部门规章和国家法律冲突时,应该执行国家法律。
【同期】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 刘俊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从性质上看,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从《立法法》的体系当中看,它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更低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从《立法法》本身来看,《商业银行法》是上位法,那么,《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属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否则就是无效。
【正文】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一些银行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却选择了更有利于自己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因此越来越多的收费项目出现,越来越多的已经收费的项目涨价,也就不足为怪了。
【演播室】
就在本周,正当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上涨,引起公众对银行收费问题关注的时候,银监会对外表示,由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到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下一步还将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拟对现在银行服务收费项目中的7项不合理收费硬性叫停,其中包括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等多项服务。法律专家指出,银行也是商业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也是商品,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只有充分享有知情权,才能真正保证拥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因此,在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更多的兼顾和平衡银行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尤其是更多的考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诉求,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收费公平合理的问题,从而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好,感谢收看本期《每周质量报告》,下周同一时间再见。(来源:央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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