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紫绮犯罪组织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内,通过实施强迫卖淫、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手段,强迫数百名被害妇女卖淫,并造成被害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2002年5月,在王紫绮、王婉宁犯罪组织开设的卖淫场所“亮点宾馆”内,因外地嫖客与该场所管理人员发生纠纷而导致持枪械斗,致3人重伤、1人轻伤,制造了震惊市内外的“亮点枪案”。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该犯罪组织开设的卖淫场所被群众举报20余次。王紫绮、王婉宁犯罪组织所开设的多个卖淫场所长期实施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紫绮犯罪组织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各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紫绮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陶铭古所犯强迫卖淫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故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五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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