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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壮大卖淫场所的规模,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王紫绮、王婉宁又以入股的形式邀约其兄王廷华及龚吕洪加入,先后纠集被告人曾伟、张元平、周德红等人,在渝中区以开设宾馆、茶楼为幌子,大肆组织、强迫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王婉宁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王廷华、曾伟为骨干成员,以张元平、周德红、任明亮等人为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王紫绮、王婉宁等人对其组织成员进行了明确分工,其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制约关系明确。
十余年间强迫数百名妇女卖淫
法院查明,王紫绮犯罪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上亿元。并用获取的非法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对因组织利益被关押、劳教的组织成员进行解救、提供生活费用;对因组织利益受伤的组织成员以及为组织效力一定年限的成员进行物质奖励;并用非法所得投资注册成立了重庆市博扬展览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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