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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颁布《电子通讯隐私法案》
美国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比较重视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000年4月2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网络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为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但是宪法、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都足以承担起保护个人信息的重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8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它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禁止“向公众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供应商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通讯内容提供给任何未经批准的实体。
欧盟
建构完备的法律框架
欧盟在隐私保护的立法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尤其是网络环境保护下的隐私保护立法。1995年制定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此后,欧盟颁布了《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欧盟通过上述一系列法规和指令,建构起了一套完备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为用户、网络服务商、政府等提供了清晰可循的原则。
另外,与欧盟成员国有特殊关系的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也非常重视对网络隐私权,特别是针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
日本
提出隐私保护五原则
20世纪80年代,日本成立了“私生活保护研究会”,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于1982年9月制定了《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提出了隐私保护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即:限制利用材料原则、限制收集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明确原则、正确管理原则。此外,1998年,日本还通过了规制公共机构的《有关行政机关保有的与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耿舒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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