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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揽储定义待商榷
早在2000年,人民银行就曾发出通知,严格禁止高息揽储、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赠送实物也包括在禁止项目中。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限分别提高至11%和10%。
“现在还不能就珠三角部分银行的现象下高息揽储的定义,只能说有这个苗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局研究员邹平座对时代周报记者坦言,现在的金融市场很复杂,各种各样的产品同时存在,在银行上市的大背景下推行公司化管理,利润的市场化已经展开。2003-2004年间国家进行了银行市场化改革,要求贷款利率上不封顶,存款利率下不设底。
邹平座称,金融机构大力发展这种中间业务是正常的,相比国外中间业务30%的比率,中国3%左右则显得微不足道。而银行现在的下游衍生品很多,比如对中小企业就会提高一部分贷款的利率,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极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种做法其实是值得借鉴的,国家不应该随意打压。”
对于如何区分真正的理财产品和高息揽储下的变相理财时,邹直言:“这属于银监会的责任,不是我们应该插手的。”
易宪容则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即使定性为高息揽储,银监会也检查不过来,因为时间操作如此之短,“没法每天都坐到银行那里去”。
时代周报记者为此走访了广东银监局,该局办公室一位负责接待媒体的发言人表示,目前无法对此类现象定性,一旦定性要按照银监局今年7月新发的文件为主,但是文件中只提出严禁各种高息揽储、变相揽储现象,却对处罚方式只字未提,对此,该发言人称会按照相关管理方式进行处罚。记者同时向银监会发去了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作者
郑岚予 选稿 实习生 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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