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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责任:兰考“积极赔偿”从轻判决引热议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08-10-22 08:05:41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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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赔偿积极”,就有可能获得“宽大处理”。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模式,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引发热议。支持者认为,兰考模式有助于破解长期被诟病的“法律白条”,解开执行难的难题。反对者则认为,此模式可能引发“花钱买刑”,滋生新的腐败。其实这种方式更为普遍的称呼为“刑事和解”,并非兰考法院首创。之前,北京朝阳区法院就将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庭外和解制度引进刑事案件,此后全国各地类似做法风起云涌。专家称,兰考法院的这一次制度尝试,或许可以看做在适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刑事和解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肇事后赔偿23万元有望从轻判决

  2008年10月10日,兰考县城关乡王庄村一座大院内,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现场庭审开始。

  事情追溯到2008年3月,兰考农民皮振中和妻子驾驶三轮车被逆向行驶的孙付良驾驶的一辆大货车撞翻,妻子丧生,皮振中七级伤残。交警认定,肇事司机孙付良负主要责任,前期已赔偿受害人10万余元。

  法庭上,皮振中的父亲代儿子索赔其他款项共17万元。双方同意调解,但期望相距甚远:被告同意承担60%的赔偿费用,而原告则要求被告至少承担90%。

  休庭中,法官进行赔偿调解,双方迅速握手言和,以被告承担77%的赔偿比例而宣告调解成功。孙付良承诺一个月内支付赔偿金13万余元。

  其实这并非双方接受的第一次调解。早在几星期前,双方就赔偿标准展开拉锯,调解曾一度陷入僵局。

  兰考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徐松岭回忆:“接到诉讼之初,法院就介入调解,找中间人及双方所在村的村支书反复做工作,跑了不下30趟。”

  案件并未当庭宣判,徐松岭表态,被告方认错态度好,赔偿积极,可以考虑适当从轻判决。

  案件并不具备典型意义,但从侧面足以折射出兰考法院“调解优先”的原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将此称为“兰考模式”,认为其弘扬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精华——调解,代表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应该大力弘扬和推广。

  兰考,国家级贫困县,曾因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而闻名全国。全县以农业为主,经济欠发达,群众法制观念薄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逐年增多。每年刑事案件240件左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约占1/4。

  徐松岭,在法院系统工作15年的老兵。他认为,兰考做法是在现实的摸爬滚打中逼出来的,是实际工作的积累总结。

  “以前就是县官办案,重判决,轻调解,曾有一段时间发展到‘一步到庭,当庭宣判’。做法官很轻松,只要根据法律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一纸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就完事了,根本不考虑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徐松岭坦言。 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一判了之”的判案模式造就了大批“法律白条”,胜诉后,一年半载,甚至十年八年拿不到赔偿费用的案件屡见不鲜。

  徐松岭说,“法律白条”现象的存在,不但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而且带来了严重后患,一些社会不满情绪很可能会流向制度之外,冲击社会秩序。

  基于上述原因,兰考法院逐步完善确定了一个原则:“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尽量不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并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作为司法能力考评的一个方面,与法官的奖惩挂钩。

  来自兰考县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6年至今,该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43起,调解成功率99.3%,自动履行率达100%。为被害人挽回损失534万余元,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得到了足额赔偿。

  与之相对应的是,这些积极作出赔偿的被告人,几乎全部得到了从宽处罚。徐松岭说,取得受害人谅解,积极赔偿,是法院判决参考的一个重要情节。

  【争议】

  富人可以“花钱买刑”?

  这种当事人通过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获得法院轻判的制度,更为普遍的称呼是“刑事和解”,它并非始于兰考法院。

  2005年10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将民事案件中适用效果良好的庭外和解制度,首次应用于刑事案件领域,对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被告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而在更早的2004年,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就领全国之先,组织公安、司法、街道等进行座谈,探索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罚办法。在此后的两年内,北京、上海、广东等检察院、法院纷纷向雨花台看齐,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落地开花。

  兰考法院此次制度尝试,或许可以看做在适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刑事和解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但从刑事和解产生的第一天起,各种争议和批评就纷至沓来。一个颇有代表性的质疑是“花钱买刑”。

  郑州市民邢女士认为,所谓的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可能成为被告人以钱买刑,违反被害人意愿,损害被害人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

  河南工业大学老师王继发则担忧:“刑事和解很难保证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和解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道歉和认罪行为是无法辨别真伪的。”

  兰考法院院长孔令营回应,悔罪应该有外部表现,他们将被告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行为视为悔罪的具体表现。同时,他们会对当事人的和解过程与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审核,避免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和被告人高价收买受害人的情况出现。

  同时,孔令营表示,并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能获得减轻判刑或免刑,法院在具体操作上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对可能判处缓刑、管制、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必须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是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

  一个清晰的范围是“只有犯罪较轻的被告人,并已经对被害人做出合理赔偿的,可以考虑酌情从轻。而对于犯罪情节严重或非真诚悔罪的,即使做出赔偿,也不予以从轻处罚”。

  穷人犯罪能否获得宽免?

  还有一个普遍存在的疑问是,如果被告人虽真心忏悔,却真的没有偿还能力,那么这样的原则是否适用?

  孔令营没有正面回答,而是以“劳务折抵赔偿”、“换位思考”两个不同调解方法的案例,对此进行解释。2003年,兰考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造成3人死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时,被告失声痛哭:“我开车冒失,害死了两个堂兄弟和侄子,枪毙我都不亏。”

  承办法官了解得知,被告刚盖过新房,已无力赔偿3名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在进行了谈心式调解后,法官了解到,3名受害者的家中均失去了主要劳动力,地里农活无人打理,创造性地提出变卖被告新房抵偿部分赔偿款,不足部分让被告将来以劳务方式抵偿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也获得了从轻判决。

  另一个案例也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原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支付各种赔偿费用2.3万元。虽然请求数额并不高,但被告家徒四壁,家里唯一的奢侈品就是一台17英寸黑白电视机,即使变卖口粮也无法支付。

  承办法官决定,邀请原告到被告家中现场办案。贫困家境震撼了原告,原告主动将请求降至5000元。而被告的父母也表示砸锅卖铁也会筹齐,法院最终裁定对被告从轻判决。

  孔令营告诉记者,法律面前没有穷富区分,只是根据案件的特性,变通调解的方式,最终达到“一方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给被害人实质的精神抚慰”的目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争议依旧持续

  争议除了制度本身,另一个焦点是刑事和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作为一审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徐松岭坦言,兰考酌定从轻的判决主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并没有关于刑事和解的专门法律可供参考。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洪魁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大势所趋,但目前法律依据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适用的说服力不够充分。

  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桂华曾递交议案,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刑事和解制度,增加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的和解结案程序。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孙振雷认为,兰考模式的确为基层法院刑事和解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有效解决了群众所诟病的“法律白条”问题,改变了目前执行的低位徘徊状态。推广之初应根据各地地域特点进行完善变通,而现在立法有点操之过急,立法需要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

  有关刑事和解制度的争议依旧持续,作为新制度,它显然需要一个更长的考察期。

  

  

  

( 作者: 晚报记者 王战龙/文 兰考法院供图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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