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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全文)

2013-12-03 09:16:48 来源: 中原网-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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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马 懿

                                                2013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保障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房屋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抵押设定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抵押:

(一)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依法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三)符合房地产转让法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建工程。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房屋所有权有争议且在诉讼、仲裁或者异议登记中的;

(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依法列入国有文物保护的;

(四)依法被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法被限制转让的;

(五)已依法公告列入政府征收范围的;

(六)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的房屋在建工程及房屋;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六条 房地产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二)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地产抵押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和经过公证的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依法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按规定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

(六)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七)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期限。

[作者: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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