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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精液为女患者治病 “副教授”强奸罪改判猥亵罪

2013-05-23 15:11:00 来源: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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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教授”精液治病一案备受关注,不仅仅因为案情本身,更因为精液治病的怪诞“偏方”。5月17日,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强奸罪”的认定,改判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昨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案情进行通报,直指“精液治病”的荒谬一说。

  用精液为人治病 患者报案被性侵

  48岁的马某是广西某医院职工。其利用本人的精液、去炎松软膏、红霉素和生理盐水五种物质组成独家秘方,在其心理咨询工作室内,为他人免费治疗妇科疾病。

  彭某就是“病号”之一。2010年8月,彭某自感身体不适,经男友介绍,向自称“某医院副教授、医生”的马某问诊求医。马某认为,彭某脾虚且患有盆腔炎,遂在其心理咨询工作室内,对彭某进行了两次治疗。

  2010年8月25日下午6时许,马某再次为彭某按摩治疗。在阴部按摩诊疗完成后,彭某发现,其阴部除了有黄色药膏外,还有乳白色偏黄色的液体像精液,遂怀疑马某对其进行了性侵,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检测,彭某阴道分泌物内,的确有马某的精斑、混合物,次日,马某被警方控制。对于彭某分泌物内为何会检测出其精斑?马某解释,这是他于2003年自创的偏方,提取自己微量精液进行灭菌灭活处理放到冰箱,然后与西药去炎松软膏、红霉素、生理盐水等配制,通过按摩会阴穴,对盆腔炎等症状有疗效。

  二审否定强奸罪 改判猥亵妇女罪

  2012年7月22日,青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采信了彭某说法,认定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马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2012年9月,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马某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律师辩称,当日彭某在治疗时,平躺于治疗床上。该床的搁脚支架呈“内八字”形状,在这样的环境下,根本无法实施性行为。另外,生物物证检验不仅从被害人阴道里检出精斑,还检出其他药物成分,说明精斑是由药物带入。

  今年5月17日,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否认了一审法院的“强奸”罪责,改判马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有期徒刑3年。

  法院二审认为,马某无医师执业资格,无证行医,其对外谎称是“医院副教授、医生”,利用被害人到其心理咨询工作室就诊的机会,以给彭某进行阴部按摩治疗为由,欺骗彭某,强行将其精液放进彭某的阴道内。马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欺骗手段,对被害人彭某进行猥亵,该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被指证奸淫行为 仍没有充足依据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一审认定为强奸,二审改判为猥亵,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实施了性行为。据彭某称,马某是在治疗床上,对其实施了性行为。至此,治疗床能否进行该行为,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指出,案发次日,马某已对现场进行了清理,治疗床的状态已发生改变。但根据现有证据,仍没有充足依据证实,马某有对彭某实施了奸淫的行为。因此,对于马某辩解“仅仅是进行按摩治疗,没有对其实施性侵犯”的说法,二审法院予以采信。

  在本案的判决中,彭某的说法成为影响判案的因素之一。那么作为被害人,其证言能否采信?二审法院说了,可以。公安机关接到彭某报警后,到广西中医院提取其阴道分泌物、血样,为慎重起见,公安机关提取了彭某的尿液进行毒物检测,经检测,彭某没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因此,不存在因吸食毒品而产生性幻想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从整个案件的来源过程看,案件来源正常清晰,彭某所陈述的其被马某奸淫的细节感受独特,符合当时意境。所作陈述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要求,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并与证人证言相印证,无证据证实彭某有刻意制造她被马某强奸,故意栽赃陷害的事实。

  用精液治妇科病 证实为无稽之谈

  对于马某提出,其精液能做药物使用的辩解,二审法院以“没有任何医学依据”为由,不予采纳。二审法院指出,我国李时珍所著《本草纲目》关于“人精”的药用注释,“人精主治:和鹰屎可灭瘢;涂金疮血出,汤火疮。”这说明,人精和老鹰屎混合后,对疮疖愈合、创伤瘢痕治疗有一定疗效,对妇科疾病治疗没有任何疗效。

  另外,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已证实人体精液不属药用物质,不能作为药品使用。马某向法院提供的《关于人体精液的药用作用》一书,仅仅是广西中医学院中医副教授蒋某的自书,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不具有说服力,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本案中,经马某初步诊断,彭某患有盆腔炎。但根据被害人彭某的陈述、病历、B超检查单等证据,证实彭某根本没有患有妇科疾病,只是盆腔里有少量积液。二审指出,马某的所谓自创药方,既无任何医学出处,且酒精是外用药,是不能涂擦到被害人的阴道内的,如使用则会致被害人患化学性阴道炎;红霉素属于外用普通消炎药膏,一般也不使用于妇女的阴道内;去炎松软膏属于普通外用消炎药膏,对皮肤瘙痒有疗效,对治疗妇科疾病毫无用处;人精对治疗妇科疾病没有任何疗效更没有任何医学依据。

  综上,马某无证行医,其在对患者治疗时,未经女患者同意,就把自己未经检验的精液强行放置到女患者的阴道里,既违背道义和法理,也没有充足的医学依据。至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孙晓梅

[作者:王安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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