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郑州新闻

郑州7类人员可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 新办法10月起施行

2012-07-27 07:07:15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字号  

C

工资待遇咋样?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要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D

咋申请?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当经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各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若需在市政府设定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就业人员若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被劳动教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用人(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予以清退。

就业人员若提出辞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

[作者:孙娟  编辑:赵静]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