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取消“4050人员”参保限制、妥善解决省内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7月1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系列利好措施便民利民。
新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娜
利好一 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
根据通知,我省决定全面取消企业职工养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时,无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直接在省内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关系,原养老保险关系暂由原经办机构留存。
利好二
取消“4050”人员参保限制
通知明确,我省将打破参保地域限制,对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劳动者,在任何地区都可以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利好三
简化退休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
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简化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确认和待遇领取手续。
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前,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同时负责发起与待遇领取地、各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协同,由待遇领取地确认并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
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后,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并按规定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利好四
待遇领取地确定分多种情况
待遇领取地将这样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利好五
欠缴养老保险费和重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参保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本人不补缴欠费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后,也应办理待遇核发手续,但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手续。
参保人员在省内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待遇领取地负责与参保人员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利好六
历史遗留缴费信息处理
由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在计算缴费年限时,原参保地无法按月提供1995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5年1月1日前缴费信息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的,待遇领取地应根据原参保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等,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返回原参保地开具无谓的证明材料。
利好七 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处理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实施之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利好八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跨省转移问题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
对在人社部规5号文件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人社部规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利好九
优化流动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办理方式
简化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方式。按照之前的规定,跨省转移要本人前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凭证,然后交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时间也较长。按照新规定,流动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可由新就业地工作单位为其申请办理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也可由参保人直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或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极大方便了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