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渣土车”)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联合对本市渣土车进行专项交通综合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准入条件。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三项准入” 和车辆“四统一”要求。
“三项准入”:即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驾驶人准入条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营业执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证;车辆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驶证,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建筑垃圾运输双向登记卡;驾驶人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准驾大型货车驾驶证。
“四统一”:即对符合车辆准入条件的渣土车辆要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冲洗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不符合“三项准入”和“四统一”要求的运输单位、车辆以及驾驶人,即为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准入条件,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格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违规渣土车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并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报废或拼装车辆、无行驶证、无驾驶证、无机动车号牌、放大号不清、反光条不齐全、侧防护栏不齐全、污损遮挡机动车号牌、闯红灯、闯禁行、逆向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罚。
三、严厉依法打击。公安机关对渣土车驾驶人阻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和渣土运输单位或个人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经济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打击。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渣土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从严追究肇事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承包人、管理人的交通肇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等违法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入诚信建设。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郑政办〔2018〕58号)、《郑州市施工扬尘监管信用评价计分办法(试行)》、《郑州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办法(试行)》等规定,将渣土车相关违法行为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
特此通告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