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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有恶报:他21年前在新密侵害幼女,过了追诉期仍被判死缓!

2018-03-21 16:21:58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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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报融媒记者 徐富盈 通讯员 张胜利

  3月21日,郑报融媒记者从新密市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最初办理、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强奸一案,近日一审有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960元。

  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未检部门,成功办理的核准追诉案件。案件从报请核准到成功获判,历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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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刘某某酒后性侵幼女并致其死亡

  现年43岁的刘某某系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宁平镇人,小学文化。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1996年11月26日下午,刚到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一煤矿上打工仅两天的刘某某,酒后行至来集镇马沟村一乡间小路,将放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8岁)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性侵,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如徒手)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后刘某某将被害人掩埋后潜逃。

  数日后,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虽查明,被害人系被他人强奸并杀死,但限于当时的侦查技术,该案件一直未能成功侦破,未能查明被告人。

  追诉过了追诉期 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013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警方从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中,成功检出一名男性DNA,经过排查,最终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并于2017年3月1日在新疆省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将在此隐姓埋名打工的刘某某抓获归案,由于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犯罪时,是199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日,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本案已超过刑法所规定的二十年追诉期限。同时,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2试行)》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须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承办人新密市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李爱民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且致其死亡,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对被害人家属及周边村民造成巨大影响,且没有消除,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应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后同意了承办人意见,随后该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判决 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正式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虽然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依法作出了上述决定。依据管辖管权规定,新密市检察院随后将此案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案件发生对当地村落和学生造成恐慌,产生极其恶劣影响,检察机关追诉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顺应民意,利于社会稳定。法院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方正式生效。

编辑:徐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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