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 张竞昳)7月24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说明。《条例》明确,8中情形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违法设置将被纳入不良征信系统。
不得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打广告
《条例》明确,郑州市应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划定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的;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的;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湿地等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对户外广告的时限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期满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
违法设置将被纳入不良征信系统
《条例》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存在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