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可以比照经营者销售终端正常销售的相同型号的产品现状来判断,将其视为一个新的购买行为同等对待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王青鹏律师分析,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售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新机的标准问题,何谓“新机”?目前无具体法律规定,个人认为,可以比照经营者销售终端正常销售的相同型号的产品现状来判断,将其视为一个新的购买行为同等对待。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进行,陈朋多次诉讼失利,诸如起诉状书写不规范撤诉、未及时提供证据、开庭迟到之类,与其个人法律知识的欠缺有一定关系,同时对被告的取舍及请求的事项也值得商榷。他提醒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宜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以免给自身带来损失,同时浪费了司法资源。
这起“草根歌手起诉华为”的官司,虽然有了终审裁定,但并没有尘埃落定。郑报融媒希望广大读者,可以通过拨打郑州晚报新闻热线96678、给身边新闻客户端本条新闻下的评论区留言、和加记者“张翼飞”微信公共号关注并留言等形式,参与这起事件的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
《华为换给我的新机开过了机》
13年6月5日,买部华为D2手机,
看起来非常喜欢,上档次高端大气。
朋友们都说我傻,三千五买这个东西?
我说我就爱华为,他说:华为不一定爱你。
刚用了没有几天,还真就出了问题:
它总是热情似火,电池却太不给力!
屏幕上总是提示:运行了错误程序。
打电话咨询客服,可能是硬件问题。
于是我来到售后,检修符合换新机,
给我一部备用,让我等新机器。
我说这服务中啊,到底是500强的,
谁说你爱华为,华为不一定爱你?
我等了有半个月,通知我拿新手机,
虽说是万米迢迢,但我满心欢喜!
可当我来到售后,一下傻了过去!
这一部所谓新机,已被人开过了机。
华为换给我的“新机”开过了机!
塑料袋裹着它赤裸的机体!
客服说是开机是检测手机没有问题,
这都是为了你好这是我们的程序!
华为换给我的“新机”开过了机!
塑料袋裹着它赤裸的机体!
我说你开我的手机得了谁的允许?
他说你嘴上没说心里是这样想的。
华为换给我的“新机”开过了机!
塑料袋裹着它赤裸的机体!
我说你开过机的手机还叫新机?
华为的新机标准到底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