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开庭:
第二被告的称谓格式不符合法律文书要求,陈朋被撤诉
2014年5月7日,在二七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陈朋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购买手机以及维权的过程。“我要的不是一部新手机,我要的是正义,是公道!我来法院的目的不是为了一部新手机,而想找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来审判一下我们各自的行为,是非曲直,华为错了它要认。我要错了我也认。
法官指出,诉状上,第一被告是华为,第二被告是“华岩通讯(加盟售后门店)”,第二被告的称谓格式,不符合法律文书要求。陈朋撤诉。
第二次开庭:
上诉被判驳回,因法律条款不支持其诉求现行
这次失败并未让陈朋放弃,他决定重新提交上诉状。原来请的律师因费用等一些原因无法继续代理此案,但为陈朋写好了诉状。陈朋决定独自面对二被告及其律师团队。
他的主要诉求是对方承认错误,给自己赔礼道歉,换给自己一部未开机过的新手机。至于误工费等经济赔偿,并没有提出相关要求。
2014年11月19日,在二七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第一次庭审的时候,陈朋已经将电话录音等证据交给法院了。第二次开庭前,他与法院工作人员联系,对方说当天他来直接来拿着上庭就可以。但开庭当天陈朋去取证据时,档案室不上班。他给档案室负责人联系也无济于事。证据取不出来,出示不了。
不久,第二次庭审有了结果:陈朋的上诉被判驳回。驳回的原因是,他的诉求现行的法律条款不支持。
拒绝“一赔十”
第三、四回合,依然无果
其实,在第二次庭审之前,华为驻郑州办事处的代表与陈朋取得联系,提出了新的和解条件:一赔十。3500元买的手机,陈朋可以得到35000元的赔偿。
但陈朋认为,华为不改变错误的行为规则,还会继续去侵害他人。所以,陈朋坚持想要一份判决书,而不是调解书。
第三次,陈朋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5日,陈朋提交了上诉书。过完春节后,通知他开庭。
但开庭前一天晚上,陈朋突然身体不舒服,他打电话向法官申请延期未果,上诉又被驳回了。
2016年7月11日,陈朋重新起诉。第四次开庭,这次又回到了二七区人民法院。
此次春屹立律师事务所给陈朋提供了法律援助,免费派了律师。陈朋也改变策略,道歉、经济赔偿都不要了,只要求一点:执行维修工单的协议。因为工单上写着“符合换新”,他只要求换新手机(换没有开过机的新手机)。
但这次依然被驳回,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没有这些规定。
虽然屡败屡战,陈朋依然没有放弃,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