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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开发商无证预售 被判返还原告购房款等42万元

2017-04-06 18:48:12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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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艳梅)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是不允许售房的,可是,郑州有一家房产公司就敢这么做,不过,他为此也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今天,郑报融媒记者从惠济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房产公司与原告赵女士签订的两份房屋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判令返还赵女士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共计42万余元。

  案情:开发商无证售房被判退购房款及利息42万余元

  现年37岁的赵女士常年在郑经商。

  2015年8月,赵女士经人介绍同房产公司签订了两份房屋认购协议,认购房产公司开发的房产两处,认购面积均为50㎡左右。承诺一年后交房。

  随后,赵女士向某光公司缴纳了共计40万元的认购款。

  然后,一年多过去了,赵女士也没能等来房屋交付的任何消息。“一打听才知道,我认购的房屋没有包括房屋预售证在内的任何法定建房手续。”随后,赵女士多次找到该开发商,要求解除认筹书,但对于退还认购款等问题,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赵女士一纸诉状将这家房产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返还认购款及利息共计42万余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中被告房产公司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赵女士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协议的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且该合同无效的后果是由于房产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故房产公司除返还赵女士房屋认购款外还应支付利息。

  遂判决如下:原告赵女士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协议;房产公司返还原告赵女士购房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余元,共计42万余元。

  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持有“一照五证”

  主审法官随后提醒,近年来,法院所受理的由于购买预售房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一些购房者盲目相信开发商的宣传,交房后发现不是预定时的户型、面积,甚至一些预售房由于开发商证照不全,不能办理房产证,进而引发无法贷款、子女入学难等一系列问题。

  为此提醒广大购房者要擦亮眼睛,对于预售房要谨慎购买,如确有必要购买,一定要在签订合同前注意查看开发商是否持有“一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必要时可要求开发商出示。此外,对于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交房日期、公摊面积以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均要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疑问:商品房预售须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编辑: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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