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出租房
三环外公租房可向符合条件的经适房家庭出售
同时,辖区政府可利用区级融资平台,成立房屋租赁公司,对三环外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进行回购,回购后的公租房产权归辖区政府所有,在优先满足已取得公租房资格证人群的住房需求后,也可用于过渡性安置住房。
对区政府未回购的,可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价格向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销售。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
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试点
除了政府可以回购公租房、购买商住房外,《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试点,通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方式,扩大居民选择余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所购买商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分别放宽至144平方米和90平方米。
对于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租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租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土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