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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护士抱怨深夜收尸遭谴 网友为白衣天使称号默哀

发布时间: 2011-02-25 10:32:03     来源: 红网     

  对医生而言,没有比受到停止处方权更严厉的行政处分了;就医院来说,对一个医生处以停止处方权的处罚等于使出了杀手锏,行政处罚权可谓使到了极致。一般而言,医院只会对那些造成严重医疗事故的医生才会处以这样的“极刑”,难道李医生所犯的错误竟然严重到这个程度?她大不了只是在个人微博上说了几句大实话而已,况且是不是她所说还存疑(据她本人说,微博密码被盗,文字不是她写的),医院居然就不考虑她平时的工作表现和医疗水平,单凭这几条真假难辨的微博就对其作出如此严厉的处罚,这公平吗?合适吗?

  就算微博已经是大众媒体了,李医生在微博上发表一些个人感想,即使有所不当,但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可以争论,也可以批评,但不至于遭来这样的行政处分。该医院之所以这么迅疾的出台处理意见,盖因为李医生的言论给医院抹了黑,触怒了院领导,院方非如此不能挽回影响,赢得网友的理解。但院方想过没有,这样轻易动用行政手段压制言论自由可是违宪的,也为《世界人权宣言》所不容。《宣言》第19条写道:“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

  当然,言论自由也存在边界。当言论自由与他人权益发生冲突时,当言论自由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就需要对其进行限制,但前提是不能轻易对言者实施行政和司法处分。只有对那些造谣诽谤侮辱,且事后被确认对当事人权益构成了伤害、言者存有主观恶意后,方能对其进行法律追究,这样的言论自由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是不被允许的。那么,在处理言论自由与其他利益的冲突时,怎样才能确定应否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呢?囯际上有这样几条普遍公认的检验标准或原则:恶劣倾向原则,直接煽动原则,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优先地位原则、逐案权衡原则等。符合某项标准,便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否则,限制便是非法或不当的。(更多内容请点击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