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来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通过修改刑法来保护男性的性权利,您认为哪种立法方式更为可行?
赵秉志:关于如何在刑法中更好地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学者之间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如有人认为应将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但也有人主张修改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我认为,前一种方案更为可行。但是,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众对强奸男性的接受程度,我国还可以尝试采取另外一种立法方式,即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将强奸男性作为专门的一款加以规定。
这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有利于针对不同的男性被害人,设置不同的强奸罪构成条件。在当前我国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强奸男性的社会危害性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为了减少这部分人的顾虑,可以通过增加对强奸男性被害人入罪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如限制男性被害人的年龄、身体或者其他方面的条件,适当提高入罪门槛,以便更好地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另一方面,有利于针对强奸男性的行为设置不同的量刑情节。考虑到强奸男性与强奸女性在具体行为方式上的差异,可以考虑在刑罚轻重上对强奸男性与强奸女性作一些区分,如可考虑规定强奸男性的法定刑之设置适当轻于强奸女性,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总之,为了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我国有必要采取合理的立法方式,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对象范围。 (编辑 任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