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女性、猥亵儿童,一旦触犯《刑法》,将会受到法律严惩。但男性遭遇同性“强奸”时,则会遇到法律空白的尴尬。
日前,北京一名42岁的男保安李某因“强奸”18岁男同事并致后者轻伤,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悉,这是我国首例对“强奸”男性者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男性性权利”如何保护的关注与思考。
“错位”的判决
2010年5月9日晚11点左右,北京某保安公司保安张某在宿舍内,将同事李某“强奸”,导致18岁的李某肛管后位肛裂。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次日,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羁押。8月30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张某提起公诉。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据悉,李某受审时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更多内容请点击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