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成“救火队”
按照政策,除了2004年前后进入国有煤矿沉陷区治理国债项目的沉陷区及主体灭失煤矿沉陷区外,其他任何人为行为引发“地陷”,应该是“谁造成、谁治理、谁赔偿”。但本刊记者在有关矿山沉陷区采访发现,实践中往往是地方基层政府被推上了“治沉”第一线。
《瞭望》新闻周刊获悉,眼下矿山采掘企业,大都由多个股东发起设立公司。一旦发生“地陷”,一些矿山注册资金和财产不多,对治理经费动辄上千万乃至逾亿元的“地陷”,企业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地方政府被迫承担“无限责任”。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矿山,本身经济效益一般,如果承担“地陷”赔偿,马上就会破产。这些国有矿山,职工和家属多达上万人,被“逼急”了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湖北省大冶市国土局副局长程思说,“地陷”发生后,光是责任界定就让地方政府犯难。采矿沉陷涉及利益主体多,委托中介机构调查报告往往语焉不详,最终靠政府职能部门“断案”。官方即使拿出意见,常常会成为众矢之的,甚至被告上法庭。责任认定和治理措施落实一拖再拖,往往地价、建材涨价了,房子还没盖。
在此背景下,沉陷区地方政府处处充当着“救火队员”角色。如为了防止塌陷导致“宝大兴”地区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事故,湖南省冷水江市专门成立了“锡矿山宝大兴塌陷区搬迁避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避让办”。
“避让办”副主任袁臻告诉本刊记者,“避让办”负责组织专门队伍,定期不间断地巡查险情,发现危房户就赶紧组织撤离。迄今,已经组织了125户群众撤离危房临时安置。同时还千方百计在城区建设安置区,着手搬迁安置受灾群众。
在7月下旬刚刚发生了“地陷”的湖南省一个山区县,政府在事发地大量搭建帐篷,开通电路和送水通道,发放方便面、矿泉水、煤球、煤炉、电扇等生活物资。旋即,又因为酷暑炎热危及受灾户健康,只好又组织灾民投亲靠友或入住临时安置房。“地陷”发生后一个月内,当地党委和政府临时应急性的花费,就多达上百万元。
“治沉”最难在治本
《瞭望》新闻周刊在采访中了解到,每当一地发生“地陷”,当地政府不遗余力,能解决的往往是“沉陷户”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医、有安全保障等面上的问题。但随着灾情的不断发展和危害的扩大,对沉陷治标又治本,却经常感到难有大的作为。
在大同市南郊区,“地陷”导致17个行政村需要整体搬迁。南郊区“治沉办”主任赵海波说,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灾害在蔓延,原定的搬迁安置计划无法满足现有的治理需求,有一半人没法解决住房。“全区70%的上访,都是地质灾害造成的。”
搬迁安置,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采掘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却负不起责任。在湖南省一些采矿沉陷区,部分农民受灾户因受灾得不到妥善安置或安置标准过低等原因,导致搬迁、安置工作很难开展下去。
本刊记者在湖南省一个矿区农村采访时,一位袁姓村民拿出他2009年3月与当地煤矿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记者看到企业对村民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308元。“这么低的补偿我们怎么建房子”这位村民不满地说。
很多沉陷区干部坦言,“地陷”灾区群众怨气的症结,还在于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中部省份一些地方矿山采掘理赔标准规定,房屋最高理赔标准仅为231元/平方米,最低竟只有40元/平方米。目前,湖南等地农民建房的成本一般达到600元/平方米左右,很多“沉陷户”因此拒绝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双方矛盾尖锐对立。一旦闹得不可开交,企业声称“企业一旦倒闭,员工也会引发社会问题”,“沉陷户”则要求重新“安居乐业”,所有矛盾,最终都集中到地方政府来要求解决。
一些长期从事矿山沉陷区群众安置工作的干部说,矿区如今坠入了“老板赚票子、群众倒房子、政府做‘孝子’”的怪圈,发生“地陷”没人认账,有人认账没人认赔,有人认赔赔偿金额群众不满意。扯皮没完没了,“治沉”工作进退失据,处于异常尴尬的困境。
(编辑:郝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