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亟待制度和公平
本刊记者在四省基层采访了解到,当前在地质沉陷的具体治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搬迁安置多、生态修复少。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全义说:“当前地方政府首先考虑的是不能因为地质沉陷造成人员伤亡,所以采取了搬迁安置为主的治理方式。”本刊记者在山西大同、湖北黄石等地的地质沉陷区采访发现,各地也采取了一些生态修复措施,但多是种草植树等简单手段,由于地下水漏失疏干等原因,这种修复方式不仅成本大,而且难以持续。
二是地上治理多、地下治理少。根据地质沉陷的特点以及德国鲁尔区的治理经验,地质沉陷区的治本之策是“边开采、边治理”,采取技术手段对地下采空区进行回填。但由于回填成本过高等原因,我国比较重视采空塌陷土地治理而忽视采空区的治理。
李连济说,“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使煤矿采空区潜在危害增大,增加了土地塌陷、煤矿透水事故增多的风险。特别是一些新开煤田,如果不采取治本措施,将来的麻烦将会更大,也将会重现现在的治理困境。”
三是重安置轻后续,搬迁农户生计堪忧。本刊记者在四省基层采访发现,当前的搬迁安置措施虽然解决了受灾农户最现实的住房等问题,但随着搬迁,一些农户远离甚至丧失最基本的土地等生活资料,限于城乡二元结构又无法融入城市,难以享受到城市福利,导致一些地方搬迁农户就业困难、生计无着,新矛盾不断涌现。在一些地区,受灾农户不愿搬迁,政府新盖的移民安置小区无人居住。
相关专家和基层干部建议,在地质沉陷灾害具体治理过程中,要尊重科学,保证治理的系统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做到标本兼治。具体而言,要加大监测普查力度,切实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通过合理的成本核算,通过调整资源价格等方式,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标本兼治策略,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更加注重地下回填等治本措施;结合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切实解决搬迁农户生计问题。
另外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沉陷区治理,国有地方城乡之间尚需兼顾公平。四省一些基层干部反映,当前各级政府治理地质沉陷的重点集中于原有的国有重点煤矿,对地方煤矿以及采矿主体灭失造成的地质沉陷区治理缺乏支持。
山西省相关部门的资料显示,该省地方煤矿采煤沉陷区面积达到3000余平方公里,占全省沉陷区总面积的60%以上,受灾人口超过160万。由于地方煤矿开采多为浅层且技术落后,造成的灾害程度已远超过国有大型煤矿。地方煤矿采煤沉陷区群众要求进行治理的呼声很高,要求享受与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同等待遇,由此引发的村民集体上访事件经常发生。
此外,国家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中的一些安置补偿政策造成的城乡差别也引发部分地区群众不满。湖南涟邵矿区治理项目区内的一些农民群众称,国家项目中,对煤矿职工和具有城镇户口的受灾户采取的是搬迁安置政策,对农民受灾户采取的则是货币化补偿政策,且补偿水平相差很多,补偿所得的钱还不够拆除原有房屋的费用,更别提重新盖房子了。
受访的基层干部群众呼吁,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在治理地质沉陷区时,应当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将不同性质的采矿主体及采矿权灭失地的地质沉陷治理纳入计划,并在治理过程中确保公平,尽量减少城乡差别、地域差别。□
《瞭望》文章:警惕沉陷区“越陷越穷”
“沉陷户”上访层出不穷,“沉陷区”已成敏感地带,矿区则坠入了“老板赚票子、群众倒房子、政府做‘孝子’”的怪圈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苏晓洲 梁鹏 晏国政 戴劲松
频繁发生、愈演愈烈的“地陷”,使沉陷区群众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瞭望》新闻周刊在湖南、山西、河南、湖北等中部省份采访中看到,“沉陷户”生产、生活环境困顿,“越陷越穷”的现象比比皆是。
“地陷”受灾户,对救灾、后期扶持的期望值很高,表达诉求的方式也比较激烈。为维护稳定,基层各级政府和官员,充当着“救火队员”角色,成立了诸如“避让办”这样特殊的机构。但从实际效果看,付出的代价高,取得的成效有限,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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