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第一时间|真情时刻|奇闻异事社会聚焦|社会万象|人生百态
您当前的位置:中原网>>社会频道>> 社会评论

地陷频发致沉陷区如遭“炮火轰炸”

发布时间: 2010-09-26 08:43:43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潜伏连环生态危机

  “我们踩着有毒的泥土,呼吸着被污染的大气,喝的是难以处理干净的水,地里长不出健康的庄稼和蔬菜。”在山西、湖南等中部4省采访中,沉陷区很多干部群众沉痛地说。本刊记者调查了解到,当前,沉陷区生态灾难,主要涉及大气、水和土壤三大方面:

  首先,空气污染严重。本刊记者从冷水江市政府了解到,“宝大兴”地区近年空气中二氧化硫最高小时浓度值可以达到23.645毫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的最高日均浓度值达0.254毫克/立方米,均远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而在山西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同家梁村,与“地陷”相伴而生的是顺着“地陷”裂缝四处乱窜的毒气。2008年8月,村民李志明全家4口人中毒,李志明老两口输液20多天才捡回性命。眼下,村里毒气飘忽不定,有害气体浓度最高时达到0.04PPM,为安全标准值上限的20倍。为了防止毒气危害村民,村里组织了一个配备检测仪器的4人小组,早晚各检查一次,不检测谁也不敢在屋里呆着。

  其次,水资源破坏严重。研究表明,山西每采1吨煤,往往导致2.48立方米水资源损失。大同市有关部门介绍,眼下采煤造成当地地下水位以年平均1~1.5米的速度下降、水井干枯,地下水矿化度、总硬度大幅超标,有些有害物质超标达26倍,一些地方农民不得不以一担水3元钱的代价买水吃。

  在降水充沛的湖南,沉陷区群众饮水水质安全问题异常突出。有的采矿沉陷区住户为了取水,房前屋后竟然需要打上4~5口井,在不同季节才能勉强用上水。在冷水江“宝大兴”及其周边地区某些地段,环保等部门监测发现水体含砷(砒霜)、含锑超标严重,地表溪流水、地下水系和水井砷含量都严重超标,上万人饮水安全存在问题。

  再次,土壤污染非常严重。湖南冷水江市调查发现,当地土壤污染涉及面积近100平方公里。在一些土壤污染特别严重的地段,土壤中锑、砷、铝、镉分别超标200倍、28.3倍、14.5倍和68.4倍。土地石漠化严重,森林覆盖率仅为8%,石漠化面积达1.2万亩。

  本刊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个别矿山沉陷区受矿毒污染的土壤,已经导致农作物出现次生污染。医疗卫生部门调查表明,在这些土壤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矿山沉陷区,居民肿瘤和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

  此外,“交互影响”不容忽视。本刊记者在采访中,还有专家认为,我国山西等华北地区所处的地震带近几年呈活跃趋势,采矿造成的大量采空区与其互为因果、互相影响,一旦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后果不堪设想。

  在这些地方,由于尚未得到全面、系统治理,一些旧的采空沉陷区还没得到治理,而矿产资源继续开发又将催生众多新的采空沉陷区。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新旧采空沉陷区交织,更多地下空间将遭侵蚀,资源型地区会有更多土地“悬空”,这种影响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其后果可能是毁灭性的。

  治理主体模糊缺位

  目前,针对采矿引起的地质沉陷灾害,晋、湘、鄂、豫等省份依托国家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项目进行治理。部分地区还试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预备金制度。

  山西省在2007年和2008年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筹措资金18亿元,开展了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集中治理了全省采矿主体灭失地因采矿造成的村庄塌陷、房屋损坏和地下水疏干等地质灾害严重的村301个,解决了6.4万户、23万农民的住房安全、严重饮水困难问题。这些措施大大改善了受灾户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本刊记者在山西大同、湖南冷水江、湖北大冶等地采访发现,虽然开展了上述工程,但各县、乡政府平时仍不断面临地质沉陷治理任务,这些治理明显呈现出零星、个案、被动等特点。多位基层干部反映,县乡的治理只是在发生严重灾害、老百姓上访后采取一些应急式安抚、协调措施,只能暂时缓解矛盾。在很多地质沉陷区,因无法治理,只能采取人工巡逻、严防死守的办法。

  本刊记者在调研中发现,县乡政府的无奈,源于当地财力的匮乏。山西省产煤大区大同市南郊区地方财政收入高达53亿元,但地方可用财力只有4.7亿元,实际上只是捉襟见肘的“吃饭财政”,每年还出现10%左右的缺口要通过赤字解决。

  区治沉办主任赵海波说:“我们是财政大区、财力小区,地方财政没有什么力量解决沉陷区移民安置资金缺口问题。”据了解,南郊区有71个位于采煤沉陷区内的行政村需要整体搬迁,但由于资金等问题,截至去年底只有11个实现了搬迁或具备了搬迁条件。

   矿区一些基层干部说,由于历史开采、各地煤矿成分复杂等原因,目前很多地质沉陷区找不到破坏主体。再加上地方财力有限,资源整合后部分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井田扩张无力治理,当前这一原则很难落实。此外,从一些矿业大省实际看,多年的资源开采大部分贡献给国家,国家是最大受益主体,应当承担治理主体责任。

  李连济等专家和部分基层干部认为,国家应当在开展详细普查及科学测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及企业在地质沉陷中的责任,并根据地方实际,合理设置各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出资比例。同时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出现的治理保证金只有征收政策、没有支出途径的现实,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予以合理使用,以缓解地方政府在治理时的资金压力。

(更多内容请点击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