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

2024-07-23 18:26:34 来源:中原网

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娜 陶然​)7月23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努力提升办学质量,更好地服务于高质量充分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推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加上全国相关法律的修订,河南省迫切需要重新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为其管理提供遵循。

据悉,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及办学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培训学校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办法》规定,举办者应向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有权限的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

《办法》提出,我省将对培训学校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设立。《办法》同时列出了申请筹设培训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办法》还明确,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层次,申请合并、分立、增设校区或设立分校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列出变更时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其中,培训学校不得跨地域申请变更办学地址。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增设校区的,按照变更地址的程序办理。终止办学可由培训学校向原审批机关自行申请办理,也可由原审批机关依法进行终止。

在岗教师每2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次

在办学活动与自身建设方面,《办法》提出,培训学校应在许可范围内办学,不得以办学为名,开展与职业培训无关的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等其他活动;不得开展医疗美容培训;不得以培训机构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超范围事项。

培训学校应建立完善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新聘教师经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培训合格方可正式授课,在岗教师每2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次。每次培训时间不低于60课时,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教学技能和教师职业素养。鼓励教师按规定申报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资格。

培训学校应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主动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管。学员与培训学校因学费等发生纠纷时,由双方按照培训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健全培训学校诚信管理制度

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方案》明确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培训学校诚信管理制度,制定信用状况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培训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对培训学校失信行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对承诺事项违反诚信原则的,视情况给予吊销办学资质、停业整顿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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