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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特困人员认定拓宽范围,惠及更多人 特困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放宽至18周岁

2021-09-04 08:51:27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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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河南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已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认定办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郑报全媒体记者 肖雅文

    拓宽了无劳动能力认定的范围

    无劳动能力认定方面,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适度拓宽了无劳动能力认定的范围。

    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

    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认定办法明确,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

    为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认定条件还明确,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可委托代为申请

    根据认定办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确认为特困人员当日的下月 开始享受待遇

    认定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将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名单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鼓励简化优化认定程序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认定办法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编辑:徐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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