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7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6日
为了进一步激发郑州市、洛阳市改革创新动力活力,加快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和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向郑州市、洛阳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决定如下:
一、向郑州市、洛阳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应放尽放,按需放权、注重实效,放管结合、放好用好的原则,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考虑郑州市和洛阳市自身实际、发展需求、承接能力,确保相关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二、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决定的精神,研究制定向郑州市、洛阳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明确具体权力事项、放权形式、后续管理等,并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行使的管理权限,郑州市、洛阳市确有需求的,可以依法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行使的管理权限,郑州市、洛阳市确有需求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方式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行使的管理权限,郑州市、洛阳市确有需求的,应当授权或者委托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行使。
除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外,我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行使的管理权限,郑州市、洛阳市确有需求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行使的管理权限,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其他省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级行使的管理权限,郑州市、洛阳市确有需求的,应当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属部门。
五、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其他省直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的规定,积极审慎研究后,提出下放相关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郑州市、洛阳市确有需求的,应当主动向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直有关部门提出。
六、对下放的权限,省直部门不得擅自收回或者以事前备案、征得同意等方式变相继续行使。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同意,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再行决定下放。
七、涉及权限下放的省直部门和郑州市、洛阳市应当做好下放省级管理权限的对接衔接工作。省直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加强规划引领、标准规范、制度约束、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支持郑州市、洛阳市有效承接相关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郑州市、洛阳市应当制定承接方案,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完善设施设备,强化力量配备,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切实承担好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
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特定区域需要行使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执行。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