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余丽娟) KTV内酒后滋事,信阳两男子虽被法院判了缓刑,但又多了一道“紧箍咒”:禁止在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昨天,记者从信阳新县法院获悉, 两名被告人听到宣判后用疑惑的目光询问法官,经过一番释法,方才明白禁止令包含的内容。
2015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KTV唱歌时因认为KTV老板黄某某不给“面子”与黄某某在KTV前台发生争执,被告人聂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动手打了黄某某两巴掌。
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为郑某某、聂某某要闹事的情况下动手打了郑某某父亲两巴掌,并将前台烟灰缸摔碎。
随即,被告人郑某某、聂某某与陈某某由言语冲突升级至肢体冲突,被告人郑某某、聂某某及另外几名朋友与陈某某等人在KTV内发生追逐打架,并推搡追逐到大门外马路旁,造成聂某某、徐某某轻伤。
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聂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二人轻伤的法律后果,情节恶劣,二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决定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1年。同时考虑到两名被告人此次是因在KTV内酒后滋事而引发犯罪,如果将二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社区矫正机关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
■法律链接
《刑法》第72条第二款【禁止令的适用】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77条第二款【缓刑的撤销】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