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日前印发《河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领导干部“下”的6个渠道,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违纪违法免职。
《细则》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限的,应及时办理免职或者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或者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细则》还提出,任期内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细则》还增加了10种对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形,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损失的等。对问责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的方式主要包括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细则》还明确了23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包括热衷营造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权权交易,形成上下级人身依附关系,破坏政治生态的;对群众实际困难或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及时办理解决,工作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等。
该《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