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上海松江查处代孕点没收的部分设备。
法学学者:代孕摧残人性,应尽快出法律加以规范
“可能有人要说我站着说话不腰疼,但如果你站在代母的立场考虑,代孕也是一种对人性的摧残。所谓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长秋对澎湃新闻记者说,根据他的调查了解,类似张艳那样最终到手报酬有20万元的代母收益算不错了,“这样的中介老板已经很讲良心 了,很多情况是大部分钱都被中间环节拿走了。”
作为长期关注代孕现象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学者,刘长秋表示,类似上海陈女士最终胜诉的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监护权纠纷案以后可能会有很多,因为根据他的研究和估算,目前国内通过代孕生育的孩子的数量不会低于一万名。
刘长秋介绍,世界发达国家对代孕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德法偏保守,完全禁止,英美偏开放,在美国的有些州,代孕合法甚至代孕协议可以有强制执行效力。
而中国法律对于代孕的规定则比较复杂。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部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此前讨论稿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内容。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在介绍修法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在这次审议过程当中,一些委员认为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时间紧,代孕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论证。即便写入这部法律,一些委员也认为难以彻底禁止这种现象,一些人还可能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去代孕。同时,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但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确实有争议,更重要的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刘长秋表示,根据他的调查研究,目前国内也有不少夫妻在经济能力承受的范围内选择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去代孕。和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泰国、印度、俄罗斯等国的合法代孕收费更低,印度低到3万美元左右,而到代母手中的报酬只有约十分之一。
刘长秋表示,就实际情况来说,国内有关方面查处代孕的依据有但不够充分。刘长秋所指的依据,就是《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但是,刘长秋指出,该规定只是国务院规定,并且只约束规范的医院和医生,连中介甚至都管不了。
“不过,我算是比较保守的。”刘长秋坦言目前在学界像他这么彻底坚决反对代孕的学者属于少数派,他建议,抓紧出台更完备的法律对代孕等相关现象进行规范,同时,刘长秋呼吁通过宣传转变人们传统的生育观念。
医学伦理专家:如确有生育难题,代孕是唯一出路
相较于刘长秋,上海市医学伦理学会副会长樊明胜教授对代孕则持更加宽容的态度,他在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等几家著名妇幼医院担任伦理委员会委员,他认为“从伦理学角度分析,代孕现象就比较复杂。法律要以伦理为基础,才能达成共识。”
在樊明胜看来,对于代孕,应该区别情况加以对待。如果是纯粹的商业操作,为了多生孩子甚至生男孩,应该坚决予以反对。但是,如果是医学的需要,夫妻确实遭遇到了生育难题,譬如妻子一方有子宫等方面的疾病,没有生育能力,但又非常希望能有自己的孩子,那么,代孕实际上是解决他们能够生育的唯一的一条路,“我认为如果说没有生育能力就不生,这是不符合伦理学的。”
樊明胜进一步指出,不孕夫妻也有想当父亲母亲的权利,我们如果从人道、人性、情感的角度多考虑,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樊明胜建议,可以首选制定一个大部分人能够接受的规则,包括谁能接受代孕,到哪里去找代孕,代孕产子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如何收费等。
“像之前广东有老板希望多生而通过代孕一次生了八个孩子,那是绝对不允许的。生二胎遇到困难了想代孕也是不可以被允许的。”樊明胜直言,需要明确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因为夫妻想多生几个孩子而代孕,代孕应该是因为完全生不出而作出的无奈选择。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樊明胜说,从实际出发,在各方都是自愿的前提下,在伦理学上要有比较,考虑到没有孩子夫妻的得利要超过代孕人的损失,那么这事情可以规范地去做,但是,仅仅是为自己获利是不行的。
樊明胜最后指出,如果未来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他建议不要规定得太详细,大的原则确定,守住底线就可以,“我们要考虑每一个人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