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6位专家解读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
□ 本报记者 周斌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
6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出台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有助于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推动各地各部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严惩恶势力避免扩大化
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具备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极大“潜力”。及时“惩恶”,是有效“遏黑”,防止违法犯罪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正确途径。
但什么是恶势力,各地在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基层一些地方存在“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出现了扩大化的苗头,将不应该认定为恶势力的行为认定为恶势力;同时也有一些案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因界限混淆而没有认定。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下了定义,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注意到,与以往相关法律文件相比,此次意见对恶势力增加了“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表述。“这要求恶势力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特定的主观动机,对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宁生活产生直接的危害”。
“如果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林维指出。
正如意见规定的那样: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合法债务纠纷等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范围,排除了一般纠纷所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成立恶势力的可能,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本身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林维说。
在恶势力形成尤其是恶势力犯罪持续过程的认定上,此次意见较之前的司法文件更为严格,之前仅规定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而此次意见明确要求行为人是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林维提醒说,这一要求不应被理解为:只要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过3次以上违法犯罪,就要认定为恶势力,而是强调恶势力之所以成为势力性危害,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性,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过程的延续性、持久性和行为的惯常性。
“这就避免了那些持续时间还很短暂的团伙被认定为恶势力。同样,对于虽然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行为,但时间超过2年,属于在较漫长的过程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林维说。
意见开宗明义,在第一条要求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之后,第二条便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林维认为,越是此类涉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越是需要司法机关能够有坚持、有定力,贯彻依法治国理念,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正确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最终实现意见所要求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界定软暴力铲除亚文化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人们发现,有一种黑恶势力,他们没有明火执仗、打打杀杀,而是采取非法侵入住宅、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手段,看似“不战而屈人之兵”,实则严重影响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恐惧、恐慌。这就是软暴力。
软暴力犯罪愈发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告诉记者,在对我国裁判文书数据挖掘中发现,近5年来,以软暴力的犯罪手法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达4275件。
“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日常活动向软暴力发展变化的特点。这种‘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软暴力行为,往往在司法执法中形成了‘气死公安局,法院没法办,群众有意见’的局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靳高风说。
虽然软暴力越来越多的出现,但案件办理过程中,对采用软暴力手段的相应违法犯罪行为、涉黑涉恶组织认定,一直是法律适用的难题。
程雷指出,此次“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将软暴力这一类违法犯罪形式界定为“违法犯罪手段”,系构成黑恶势力犯罪诸多犯罪种类的手段形式之一,在法治轨道上回应了软暴力这一新型黑恶势力犯罪主要行为模式带来的挑战。
为厘清软暴力行为,意见采取了列举的形式。如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等。
两位专家都认为,详尽的列举,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指导一线办案机关准确认定软暴力的各种复杂表现形态,准确、精准地打击软暴力式的黑恶势力犯罪极具指导价值。
程雷注意到,意见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鉴于信息社会背景下,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等各种新型信息工具实施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快速增加的司法实践状况,意见作出相应规定,实现了网上与网下软暴力的全面打击、一体规范。”程雷说。
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行为,如何与软暴力划等号?意见规定了“量”,即两个“足以”,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并规定了6种达到“足以”的情形,其中包括“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也就是说,不管是否为黑恶势力,只要自称黑社会,实施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行为的,就视为软暴力。
对此,靳高风分析认为,这一规定类似于境外法律规定的“自称黑社会罪”,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的认定和群众对黑恶势力的识别,而且有助于铲除黑恶势力产生的亚文化土壤。
退赔“套路贷”违法所得
借款几千元要还几十万元?这不是天方夜谭。
当前,说起“套路贷”3个字,就能让很多人心惊胆战,一旦被套路,轻则倾家荡产,重则家破人亡。黑恶势力运用“套路贷”更是得心应手,屡屡得逞,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但实践中,由于“套路贷”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而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教授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准确认定“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司法适用标准,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
“将‘套路贷’这种日常话语吸纳进司法文件的做法,增强了司法文件的亲民性,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司法文件的内容,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卢建平说。
既然“套路贷”是老百姓的日常话语,那它到底触及了什么违法犯罪?
意见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这可谓抓住了‘套路贷’犯罪中‘套路’行为的要害,牢牢把握住了‘套路贷’犯罪的整体属性。”卢建平说,“套路贷”是近年新出现的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是传统高利贷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后的升级版。
对于“套路贷”犯罪所涉及的财产问题,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对此,卢建平赞叹道,本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如有剩余才应依法予以没收的规定,体现了优先保护被害人财产的立场和被害人权利本位的思想,必将深得民心。
从近期查处的案件看,有一定数量的“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有着密切的关联,有的甚至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特征。但并非所有的“套路贷”犯罪都是涉黑涉恶犯罪,很多的“套路贷”特别是网络平台上的“套路贷”犯罪还停留在玩“套路”的阶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并不明显。
对此,意见明确,“套路贷”犯罪组织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卢建平说,对“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的交叉关系进行界定,坚持了罪刑法定的立场,既避免了人为降格,更避免了人为拔高,即为完成任务而不加区别地将所有“套路贷”犯罪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现象。
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不仅是涉黑恶势力组织或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也是其称霸一方,实现一定行业领域或地域区域非法控制并向黑社会组织性质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不仅要处理人,更要对涉案财物作出及时处理。
专家指出,“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赋予司法机关对相当大范围涉案财产的调查、处置、追缴、没收的权力,改变了实践中对黑恶犯罪财产剥夺不充分、判罚不坚决的问题。
“意见从制度上重视并加大了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力度,以保证从经济上遏制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可能性。”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举例说,如意见明确规定了关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对于“收益”的界定中,也将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列在其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力度不可谓不大。
另一方面,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会衍生、牵连、依托于其他犯罪行为,因此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策略上必须“以点带面”。意见对深挖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经济犯罪,例如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等作出了规定,不可谓不全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也深有感触:界定涉黑财产性质和权属的难度,甚至大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
他认为,当前在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做法,应当按照意见的要求调整与改进。如涉案财产实体规则不足、程序规范不足,导致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存在一定程序的不规范和乱象。
他分析说,不能将合法财产源头的所有资金或合法企业的所有经济利益都视为对犯罪组织活动的支持,认定为“涉黑财产”,否则,会导致“一黑俱黑”。当组织成员的部分合法财产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时,应将该部分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不能将没有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其他合法部分的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
在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制度的政策背景下,扫黑除恶斗争中也要充分重视产权的司法保护,意见对此有充分体现。
莫洪宪指出,意见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量了基于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要求进行及时审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扶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意见对于易贬损价值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程序,对于合法财物审前返还程序等都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积极信号。”万毅说。
本报北京4月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