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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女网红24小时全程陪游 如此派对游耍的啥花招

2017-04-07 11:19:15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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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游中顾客还将获赠“学习用具”

  陪游中顾客还将获赠“学习用具”

  问及能否和泰国网红发生性行为时,李喆则用“您这边肯定能玩开心了”回应。红星新闻记者以怕被骗为由要求其确认服务内容,对方则用一个注册地为杭州的手机号码与红星新闻记者联系称:“学习就是XX,交了团费后不限次数,包你满意。”

  对于李喆声称的“泰国网红陪游”,他解释道:“21000元的团费只能和泰国网红发生性关系,但我们会从国内带两个朋友一起过来,她们都是模特,属于外围女,平时拍一次照都至少3000元,如果你想和她们发生什么就自己去勾兑,给好多钱或不给钱,得自己去谈。”

  3、律师说法

  组织人员到国外嫖娼已违法

  组织者或将面临刑法处罚

  对在国内组织人员到国外嫖娼的行为,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韩放律师称,这种行为已经违法。如果发生地为国外,该国卖淫合法化,但违法行为同样需面临我国《刑法》的处罚。如果查实李喆和北娃大王是组织者,将面临《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三百六十一条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已就此事向北京市公安局举报,北京市朝阳分局一警官回应称将对“大妞范”展开调查。红星新闻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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