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郝维春: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金星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104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杨松华、王子源
联系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电话:0371—61939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