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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维春判决公告

2019-10-10 18:02:07来源: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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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郝维春: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金星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104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杨松华、王子源

联系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电话:0371—61939631

编辑:鲁梦丽
联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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