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国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南曹法庭2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法庭 王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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