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小陆:
本院受理原告吴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郑州市文兴路15号南曹法庭313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法庭 王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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