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贺州、西平县华昌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谷物储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贺州、西平县华昌储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曹法庭218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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