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继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芳诉被告陈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继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南曹法庭23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法庭 王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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