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州冠宇包装有限公司、郑州嘉宇彩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志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曹法庭2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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