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峰与被告郑州甲乙丙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海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豫0104民初44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唯实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885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曹法庭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人民法庭
武慧鑫、杜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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