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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恪守价格诚信遵守价格法律的提醒函》

2019-09-30 18:00:58 来源: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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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稳定“十一”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商家恪守价格诚信遵守价格法律内容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明码标价,依法经营。

  二、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应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等客运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利用节日繁忙之际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四、旅游景点和景区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应当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措施。

  五、宾馆酒店、餐饮服务等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六、各房地产经营单位要遵循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做到公示位置醒目,公示项目齐全,公示内容完整。

  七、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按照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要标明计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收费。

  自本提醒函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据了解,“十一”期间,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市场巡查和价格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对各经营者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及时拨打“12315”或“12358”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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